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 債權人
-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人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與狀末之具狀人法定代理人不符)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蔡綢請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蔡綢住居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