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 債權人
-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綢之住所為南投縣○○鄉○○村○○巷0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