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9號債 權 人 林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晴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許家璋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借款協議書,立約人為晴大股份有限公司而許家璋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僅清償債務至第11期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4,033,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淑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