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債 權 人 黃志誠 債 權 人 沈家弘 債 權 人 蘇玉緞 債 權 人 蘇俊雄 債 權 人 柯俞亘 債 權 人 王裕進 債 權 人 黃秀梅 債 權 人 楊湄莉 債 權 人 徐英明 債 權 人 蔡科楙 債 權 人 楊紹甫 債 權 人 許徫智 債 權 人 黃雲輝 債 權 人 洪水清 債 權 人 林沛沄 債 權 人 蔡祺擇 債 權 人 徐碧華 債 權 人 王金榜 債 權 人 汪敬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 ㈡補正委任狀。 ㈢提出19位債權人各自投資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金額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 ㈣確認債務人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請求事實債權人向「陳瀚強」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致債權人等受有損害不相符) ㈤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6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258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㈥釋明各債權人請求數額之依據。(損害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