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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
    黃志誠沈家弘蘇玉緞蘇俊雄柯俞亘王裕進黃秀梅楊湄莉徐英明蔡科楙楊紹甫許徫智黃雲輝洪水清林沛沄蔡祺擇徐碧華王金榜汪敬超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債 權 人 黃志誠 債 權 人 沈家弘 債 權 人 蘇玉緞 債 權 人 蘇俊雄 債 權 人 柯俞亘 債 權 人 王裕進 債 權 人 黃秀梅 債 權 人 楊湄莉 債 權 人 徐英明 債 權 人 蔡科楙 債 權 人 楊紹甫 債 權 人 許徫智 債 權 人 黃雲輝 債 權 人 洪水清 債 權 人 林沛沄 債 權 人 蔡祺擇 債 權 人 徐碧華 債 權 人 王金榜 債 權 人 汪敬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 ㈡補正委任狀。 ㈢提出19位債權人各自投資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金額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 ㈣確認債務人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請求事實債權人向「陳瀚強」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致債權人等受有損害不相符) ㈤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6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258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㈥釋明各債權人請求數額之依據。(損害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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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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