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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債權人
黃志誠
債權人
沈家弘
債權人
蘇玉緞
債權人
蘇俊雄
債權人
柯俞亘
債權人
王裕進
債權人
黃秀梅
債權人
楊湄莉
債權人
徐英明
債權人
蔡科楙
債權人
楊紹甫
債權人
許徫智
債權人
黃雲輝
債權人
洪水清
債權人
林沛沄
債權人
蔡祺擇
債權人
徐碧華
債權人
王金榜
債權人
汪敬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

㈡補正委任狀。

㈢提出19位債權人各自投資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金額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

㈣確認債務人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請求事實債權人向「陳瀚強」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致債權人等受有損害不相符)

㈤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6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258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㈥釋明各債權人請求數額之依據。(損害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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