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 債權人
- 黃志誠
- 債權人
- 沈家弘
- 債權人
- 蘇玉緞
- 債權人
- 蘇俊雄
- 債權人
- 柯俞亘
- 債權人
- 王裕進
- 債權人
- 黃秀梅
- 債權人
- 楊湄莉
- 債權人
- 徐英明
- 債權人
- 蔡科楙
- 債權人
- 楊紹甫
- 債權人
- 許徫智
- 債權人
- 黃雲輝
- 債權人
- 洪水清
- 債權人
- 林沛沄
- 債權人
- 蔡祺擇
- 債權人
- 徐碧華
- 債權人
- 王金榜
- 債權人
- 汪敬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
㈡補正委任狀。
㈢提出19位債權人各自投資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金額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
㈣確認債務人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請求事實債權人向「陳瀚強」購買薩摩亞華盛頓公司股票,致債權人等受有損害不相符)
㈤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6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258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㈥釋明各債權人請求數額之依據。(損害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