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 債權人
- 黃志誠
- 債權人
- 沈家弘
- 債權人
- 蘇玉緞
- 債權人
- 蘇俊雄
- 債權人
- 柯俞亘
- 債權人
- 王裕進
- 債權人
- 黃秀梅
- 債權人
- 楊湄莉
- 債權人
- 徐英明
- 債權人
- 蔡科楙
- 債權人
- 楊紹甫
- 債權人
- 許徫智
- 債權人
- 黃雲輝
- 債權人
- 洪水清
- 債權人
- 林沛沄
- 債權人
- 蔡祺擇
- 債權人
- 徐碧華
- 債權人
- 王金榜
- 債權人
- 汪敬超
- 上十九人共同代理人
- 蔡育綾
- 債務人
- 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瀚強
- 債務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白梅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華
- 法定代理人
- 鐘晨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志誠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家弘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玉緞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俊雄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俞亘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裕進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梅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湄莉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英明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科楙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紹甫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徫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雲輝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水清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沛沄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祺擇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碧華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金榜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汪敬超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