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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瀚強、廖白梅、陳素華、鐘晨僑

  • 當事人
    黃志誠沈家弘蘇玉緞蘇俊雄柯俞亘王裕進黃秀梅楊湄莉徐英明蔡科楙楊紹甫許徫智黃雲輝洪水清林沛沄蔡祺擇徐碧華王金榜汪敬超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債 權 人 黃志誠 債 權 人 沈家弘 債 權 人 蘇玉緞 債 權 人 蘇俊雄 債 權 人 柯俞亘 債 權 人 王裕進 債 權 人 黃秀梅 債 權 人 楊湄莉 債 權 人 徐英明 債 權 人 蔡科楙 債 權 人 楊紹甫 債 權 人 許徫智 債 權 人 黃雲輝 債 權 人 洪水清 債 權 人 林沛沄 債 權 人 蔡祺擇 債 權 人 徐碧華 債 權 人 王金榜 債 權 人 汪敬超 上十九人 共同代理人 蔡育綾 債 務 人 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瀚強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白梅 法定代理人 陳素華 法定代理人 鐘晨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志誠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家弘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玉緞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俊雄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俞亘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裕進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梅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湄莉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英明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科楙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紹甫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徫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雲輝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水清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沛沄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祺擇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碧華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金榜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汪敬超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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