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債 權 人 萬龍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1月15日」? ㈡提出支票號碼6015640之支票影本。 ㈢請求利息年息8%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