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 債權人
- 萬龍廚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1月15日」?
㈡提出支票號碼6015640之支票影本。
㈢請求利息年息8%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