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5號
- 債權人
- 億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昱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承租鐵板之相關契約書影本。(雙方是否有約定:若鐵板遺失,承租人應就一片鐵板單價新臺幣45,000元賠償債務人。)
㈡請釋明債權人億峻工程有限公司與和美重機械工程行之相關連性。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