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6號
- 債權人
- 懋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凱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㈡提出對新凱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