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方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債 權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蘇靖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5月電費金額為何? ㈡釋明電費對債務人請求32,503元之依據為何?(因此張電 費計費期間為108年12月27日至109年3月2日,非債權人所稱5月電費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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