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
- 債權人
- 懋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鈺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二次活動承攬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印文之二張報價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