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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84號

債權人
懋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鈺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二次活動承攬契約書影本。㈡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印文之二張報價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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