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
- 債權人
- 米塔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良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雙方簽立書面契約影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388,2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