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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燈城

  • 原告
    力麗烏石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2號債 權 人 力麗烏石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燈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臨時停泊申請表申請人為劉立鈞,非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提出資料釋明劉立鈞與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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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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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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