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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2號

債權人
力麗烏石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燈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公司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604825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對債務人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臨時停泊申請表申請人為劉立鈞,非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提出資料釋明劉立鈞與傲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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