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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3號

債權人
萬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地生即金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金倉企業社簽收之二份銷貨單影本。(台端所附二張銷貨單客戶簽收欄皆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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