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3號債 權 人 萬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地生即金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具有金倉企業社簽收之二份銷貨單影本。(台端所附 二張銷貨單客戶簽收欄皆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