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3號
- 債權人
- 萬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地生即金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金倉企業社簽收之二份銷貨單影本。(台端所附二張銷貨單客戶簽收欄皆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地生即金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金倉企業社簽收之二份銷貨單影本。(台端所附二張銷貨單客戶簽收欄皆為空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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