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8號
- 債權人
- Nguyen Hai Thanh即阮海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GUYEN TUAN ANH即阮俊英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台越手機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因分期付款協議書商所載為台越手機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