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Nguyen Hai Thanh、聲請對於債務人NGUYEN TUAN ANH即阮俊英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8號債 權 人 Nguyen Hai Thanh即阮海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GUYEN TUAN ANH即阮俊英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台越手機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因分期付款協 議書商所載為台越手機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