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Nguyen Hai Thanh、聲請對債務人NGUYEN TUAN ANH即阮俊英發給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8號債 權 人 Nguyen Hai Thanh即阮海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GUYEN TUAN ANH即阮俊英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GUYEN TUAN ANH即阮俊英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 補正「㈠提出台越手機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因分期付 款協議書商所載為台越手機店)。」,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 13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