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8號
- 債權人
- Nguyen Hai Thanh即阮海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GUYEN TUAN ANH即阮俊英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GUYEN TUAN ANH即阮俊英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台越手機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因分期付款協議書商所載為台越手機店)。」,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