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債 權 人 林旻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淑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究為「蔡淑婷」或「快樂旺旺文教事業有限公司」?如為後者,請陳報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㈢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薪資單影本或勞動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