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51號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鑫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永鑫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3407632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