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70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8月13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4573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