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92號債 權 人 寶德旺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德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並提出釋明資料。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收據」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