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 債權人
-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847,700元是否有誤?【因存證信函債務人積欠4個廠房金額總正確:874,700元(563,100+275,600+10,000+26,000元4筆合計正確應為874,700元)而存證信函金額847,700元,不相符】
㈡提出四個廠房(力麗、立勤、嘉茂、新天恩堂)之應收帳款金額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