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債 權 人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847,700元是否有誤?【因存證信函債務人 積欠4個廠房金額總正確:874,700元(563,100+275,600+10,000+26,000元4筆合計正確應為874,700元)而存證信函金額847,700元,不相符】 ㈡提出四個廠房(力麗、立勤、嘉茂、新天恩堂)之應收帳款金額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