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債 權 人 江明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二張票號LCA5955223、LCA5955224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乙件。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 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 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 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 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 ㈣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為「王智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