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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

  • 原告
    江明潔聲請對於債務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債 權 人 江明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二張票號LCA5955223、LCA5955224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乙件。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 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 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 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 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 ㈣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為「王智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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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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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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