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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債權人
江明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二張票號LCA5955223、LCA5955224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乙件。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

㈣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為「王智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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