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 債權人
- 江明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二張票號LCA5955223、LCA5955224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乙件。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
㈣確認附表二張支票發票人為「王智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