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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
    蔡志文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債 權 人 蔡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原因事實載明債務人公司「進貨」為由,所附證據為借據)。 ㈢確認請求聲明請求債務人三人「共同給付」及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共同連帶比例負擔」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及 「連帶」負擔?)。 ㈣陳明本件借款人為何?連帶保證人? ㈤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㈥確認請求「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以借款總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遲延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利息5%加上遲延利息20%,為年息25%,已超過利息最高限制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於超過 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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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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