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債 權 人 蔡志文 債 務 人 蕭志明 債 務 人 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淑芬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借款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