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078號債 權 人 趙榮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秉紘、鄭榮鑑、鄭正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蔡秉紘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吉安洋行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欲變更債務人為吉安洋行有限公司,該公司業於108年7月19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3911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 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為「蔡秉紘」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