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債 權 人 香港商林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㈢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確認請求金額1,438,527元是 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未還借款金額1,438,200元不相符)㈤陳報未還借款金額及利息各為何?並陳報二 項計算式。㈥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㈦提出匯款彰銀帳號 6006513××××600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 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