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債 權 人 瑞林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登榜 代 理 人 楊進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蕙碧、林瑛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請求本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運送50吋電視至債務人莊蕙碧住所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