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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6號

債權人
阿霖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一心飲食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陳報一心牛排館與一心飲食店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影本抬頭為阿霖青菜行)

㈤「阿霖青菜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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