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6號債 權 人 阿霖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一心飲食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陳報一心牛排館與一心飲食店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㈣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影本抬頭為阿霖青菜行)㈤「阿霖青 菜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珮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