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793號債 權 人 李可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睿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為洪睿愷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 聖瑞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如無誤,並請敘明對債務人洪睿 愷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債權人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如欲變更債務人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9年2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9385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