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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793號

債權人
李可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睿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洪睿愷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如無誤,並請敘明對債務人洪睿愷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債權人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如欲變更債務人為聖瑞工程有限公司,聖瑞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9年2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9385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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