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20號
- 債權人
- 走著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碼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狀狀尾僅蓋有律師之印文而無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又聲請狀未附委任狀,請具狀補呈相關文件。
㈡又請具狀釋明聲請狀後附之發票影本是否為誤?因依服務契約書所示簽立者為債務人碼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日期為民國108年4月16日,而發票買受人為六書堂數位學習股份有限公司,日期為民國107年10月31日至108年2月28日。請提出相關正確之釋明文件。
㈢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