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34號
- 債權人
- 珈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思咖啡有限公司、郭勇茂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3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確認郭勇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