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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0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66號

債權人
陳慧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泰蘭藝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債權人向第三人蕭炯耀承租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以樸提蘭園之名義,出資興建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00巷00弄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並與第三人盧燕亮訂立工程合約書,由第三人盧燕亮承攬建造完成,債權人支付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702,900元,詎第三人林宏洋取得對債務人之執行名義,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查封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致債權人受有至少300萬元之損失,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本院審核債權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其中關於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06年4月15日簽訂之協議書,雖記載上開土地上蘭園(包括但不限於地上建物等)之所有權移轉予甲方(即債權人)所有,惟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認定,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本件債務人出資興建並取得所有權,則無從認定該建物為債權人所有,且債權人因債務人與第三人林宏洋間之強制執行程序以上開建物為執行標的,而受有損害。經本院於109年9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提出債權人受有300萬元損失之釋明資料,債權人所提101年3月15日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影本,雖記載:「(甲)方業主:樸提蘭園」,「(乙)方承包商:萬成行」,「工程地點:南投縣○○鎮○○段000號」,「工程名稱:活動固定(網室)新建工程」,「合約總價:全部工程總價26,592,750元」等情,惟觀諸該合約之立約書人欄,僅有「乙方」處蓋用「萬成行」及其負責人「盧燕亮」之印章,「甲方」處並無任何記載或印文,無法認定債權人為合約當事人且實際支出系爭建物之工程款,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是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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