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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

債權人
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桔
代理人
胡修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俊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6065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提出債務人不當得利6,100萬元之釋明資料。(提出刑事判決書以外之實體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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