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債 權 人 寶德旺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德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例如二張支票背面影本及原因事實及原因事實其他釋明資料(因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余德和」新臺幣6866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