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
- 債權人
- 寶德旺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德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例如二張支票背面影本及原因事實及原因事實其他釋明資料(因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余德和」新臺幣6866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