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890號債 權 人 寶德旺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德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對債務人凱特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例如二張支票背面影本及原因事實及原因事實其他釋明資料(因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鈞泰工業有限公司)。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余德和」新臺幣68660元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提出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