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債 權 人 胡鈞皓即皓勝機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阿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公司購買零散電料五金材料之釋明文件。(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提出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公司出工款45,941元之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