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債 權 人 胡鈞皓即皓勝機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阿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 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9年10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