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林世盈、蔡杰森
- 原告曾治為
- 被告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284號債 權 人 曾治為 債 務 人 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盈 債 務 人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杰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 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 條第1款、第132條定有明文。查票號UA0000000號支票之發 票日為民國109年7月7日,惟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為109年9 月4日,已逾前開條文所定期限。則債權人就此支票對於背 書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蔡杰森已喪失追索權,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凱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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