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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世盈、蔡杰森

  • 原告
    曾治為
  • 被告
    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284號債 權 人 曾治為 債 務 人 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盈 債 務 人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杰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 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 條第1款、第132條定有明文。查票號UA0000000號支票之發 票日為民國109年7月7日,惟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為109年9 月4日,已逾前開條文所定期限。則債權人就此支票對於背 書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蔡杰森已喪失追索權,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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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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