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01號
- 債權人
- 尚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德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均發科技有限公司、許容鳳、徐海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均發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許容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提出債務人徐海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當事人已更名,應具狀陳報
㈡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計算式誤載為月租6,880元,總金額為29,813元,與聲請金額不符,應具狀更正上述二者及當事人欄,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