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債 權 人 陳麗卿即宏展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閔淵、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