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
- 債權人
- 陳麗卿即宏展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閔淵、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