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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

債權人
陳麗卿即宏展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閔淵、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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