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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

債權人
陳麗卿即宏展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閔淵、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權人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㈡確認債務人「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確認「山本亞力鋼鐵回收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㈣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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