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債 權 人 陳文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二者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㈡請確認支票(票據號碼:UA3285891、UA3285898)之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利息之請求應自支票退票日起算) ㈢請就上述二者誤繕之部分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