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 債權人
- 陳文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二者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㈡請確認支票(票據號碼:UA3285891、UA3285898)之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利息之請求應自支票退票日起算)㈢請就上述二者誤繕之部分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