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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債權人
陳文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二者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㈡請確認支票(票據號碼:UA3285891、UA3285898)之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利息之請求應自支票退票日起算)㈢請就上述二者誤繕之部分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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