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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 原告
    陳文正聲請對於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債 權 人 陳文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二者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㈡請確認支票(票據號碼:UA3285891、UA3285898)之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利息之請求應自支票退票日起算) ㈢請就上述二者誤繕之部分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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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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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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