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債 權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請求金額美金84,735.41美元,其中2,235.41美元為 逾期利息,請提出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若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