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9號債 權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尤馨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佩盈即童裝精緻小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童裝精緻小舖商號登記資料,並確認其負責人為何?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