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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債 權 人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志鎬、
林信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蔡志鎬、林信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提出蔡志鎬、林信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週年銀行利率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為何?請求金額與事實理由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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