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0號
- 債 權 人
-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東正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志鎬、
- 林信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蔡志鎬、林信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提出蔡志鎬、林信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請求週年銀行利率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為何?請求金額與事實理由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