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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4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70號

債權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債務人
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春田

一、㈠債務人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若對債務人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春田負清償責任。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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