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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8號

債權人
張豪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佩眞、林天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天生」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呂佩眞為本件債務人是否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明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林天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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