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8號
- 債權人
- 張豪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佩眞、林天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天生」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呂佩眞為本件債務人是否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明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林天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