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8號債 權 人 張豪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佩眞、林天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天生」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呂佩眞為本件債務人是否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 明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林天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