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
- 債權人
- 吉龍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武聖食品機械廠、邱聰德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示,債務人武聖食品機械廠、邱聰德設立及居住於嘉義縣,非屬本院之轄區,揆諸首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