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14號債 權 人 董淑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徐秀英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鄉村建設有限公司不相符,徐秀英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為徐秀英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廖碩薇